杭州莫麗斯科技有限公司、奧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風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現(xiàn)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晉美環(huán)??萍加邢薰?、盛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3-01
杭州莫麗斯科技有限公司、奧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風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現(xiàn)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晉美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08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22號
入選理由
本案原被告各自持有“奧普”商標,雙方當事人糾紛長達十年,期間歷經(jīng)多次訴訟。本案對民事訴訟的審查范圍、訴訟時效、馳名商標認定等諸多爭議問題一一進行梳理。最終認定原告商標屬馳名商標,被告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其使用行為構成侵權。本案確定800萬元的賠償金額,有力地維護了“奧普”商標的品牌價值,凈化了市場營商環(huán)境。本案裁判對侵權案件中注冊商標之間沖突的處理、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等問題具有借鑒意義。
本案入選“2019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chǎn)權案件”。
簡要案情
兩原告系使用在浴霸商品上的“奧普”商標權利人,被告浙江現(xiàn)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xiàn)代公司)于2009年受讓圖片商標(核定使用在第6類金屬建筑材料上,如圖3)。2013年開始,現(xiàn)代公司通過許可浙江風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尚公司)在扣板商品、外包裝、經(jīng)銷店門頭、廠房、雜志廣告、網(wǎng)站上大量使用圖片商標(如圖3),且輔以“正宗大品牌”“高端吊頂專家與領導者”等文字進行宣傳,通過攀附“奧普”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實現(xiàn)了迅速擴張,在此期間被告還對原告進行了多次侵權訴訟和行政投訴,對于“奧普”商標的品牌價值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影響。兩原告故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連帶賠償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
圖3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2012年前涉案“奧普”商標曾多次被司法、行政認定為馳名商標,在2012年至2015年間,兩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已足以證明在2012年后兩原告對涉案“奧普”商標進行了持續(xù)的使用、宣傳和推廣,進一步鞏固了市場地位,維護了行業(yè)聲譽并提升了品牌價值,為國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故認定兩原告使用在第11類熱氣淋浴裝置、浴用加熱器等商品上的第730979號“奧普”、第1187759號“奧普”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在與之具有密切關聯(lián)的金屬吊頂商品上使用復制、摹仿涉案“奧普”馳名商標的被控侵權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奧普”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lián)系,從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亦不正當利用了“奧普”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具有攀附原告“奧普”商標知名度的惡意,損害了兩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判決侵權成立,并在民事訴訟中直接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注冊商標。對于賠償數(shù)額,通過法院調取的證據(jù),確認被告商標一年的許可使用費至少400萬元,同時綜合考慮被告專賣店數(shù)量、規(guī)模、部分經(jīng)銷商的銷售金額、主觀惡意程度及侵權行為對原告商標聲譽的影響等各種因素,認定被告的侵權獲利或原告的損失均已遠遠超過300萬元的法定最高賠償限額,作出了800萬元的高額判賠。
一審宣判后,除盛某以外的當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jīng)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