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九二二九網(wǎng)絡有限公司“怪獸”商標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9-26
廈門九二二九網(wǎng)絡有限公司“怪獸”商標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527439號“怪獸”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其與商標局駁回決定所引證的第14012282號“小怪獸”商標、第14814455號“怪獸公園”商標、第21544786號“怪獸家”商標、第12948024號“怪獸聯(lián)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含義、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2、已有其他類似商標獲準注冊,應保持審查標準一致。3、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使用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其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微信公眾號截圖作為主要證據(jù)。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復審的技術研究、計算機軟件更新等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技術研究、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怪獸”包含在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中,且申請商標無其他可識別內(nèi)容可資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與其形成對應關系,并足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申請人所舉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527439號“怪獸”商標:
申請/注冊號:24527439 商標申請日期:2017-06-07 國際分類:42類 設計研究
初審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冊公告日期:2019-06-07 專用權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請人:廈門九二二九網(wǎng)絡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材料測試(4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