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與“世博”商標注冊近似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10-22
“博世”與“世博”商標注冊近似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706448號“博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第1681454號“世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被提起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在與第4478049號“世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674403號“博世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的核定使用商品相沖突的商品上的復審申請。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商標檔案、引證商標二的所有人的工商登記信息。
經(jīng)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止,引證商標二處于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程序中,仍為在先的有效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鑒于申請人在復審理由中明確放棄申請商標在與引證商標一、三的核定使用商品相沖突的商品上的復審申請,且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婚紗”商品屬于類似商品,故商標局對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駁回決定已生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鞋”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鞋”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嬰兒全套衣、足球鞋”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并存,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706448號“博世”商標:
申請/注冊號:24706448 商標申請日期:2017-06-12 國際分類:25類 服裝鞋帽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葛在良
商品/服務項目:成品衣(2501)、褲子(2501)、服裝(2505)、服裝(2504)、腰帶(2512)、鞋(2507)、服裝(2503)、運動夾克(2501)、胸衣(2501)、內(nèi)衣(2501)、服裝(2501)、T恤衫(2501)、服裝(2502)、運動衫(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