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市統(tǒng)一龍鞋業(yè)有限公司“UISIATIGER”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12-06
晉江市統(tǒng)一龍鞋業(yè)有限公司“UISIATIGER”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2999783號“UISIATIGE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34847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49715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216524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746209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在構成方式、整體外觀、含義、呼叫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初步審定。
經(jīng)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三在駁回復審程序中經(jīng)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駁回決定書予以駁回,至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審理本案時,該駁回決定尚未生效。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引證商標三處在駁回復審階段,目前狀態(tài)尚不確定,但是最終狀態(tài)如何不影響本案結論。申請商標的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引證商標四在構圖要素、設計風格、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分別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2999783號“UISIATIGER”商標:
申請/注冊號:22999783 商標申請日期:2017-03-02 國際分類:25類 服裝鞋帽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晉江市統(tǒng)一龍鞋業(yè)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服裝(2503)、嬰兒全套衣(2502)、服裝(2504)、帽(2508)、襪(2509)、游泳衣(2503)、服裝(2502)、手套(服裝)(2510)、服裝(2505)、圍巾(2511)、皮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