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先生”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2-24
“草莓先生”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583313號“草莓先生”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5937731號“草 先生MR.HAY及圖”商標、第22592307號“草莓良先生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不近似。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草莓先生”與引證商標二顯著認讀部分“草莓良先生”相比較,在文字構成、讀音上近似,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新鮮蔬菜、新鮮水果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新鮮蔬菜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來源,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可與引證商標二相區(qū)分的顯著性。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飼料、動物食品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這些商品上的注冊申請應予初步審定。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飼料、動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