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小記者(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24960978圖形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4-05新華小記者(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24960978圖形商標注冊案例分析申請人因第2496097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與商標局引證···

新華小記者(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24960978圖形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96097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與商標局引證的第2418123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與上述引證商標所有人分屬不同地域、不同行業(yè),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圖片、宣傳頁圖片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圖形構成要素、表現(xiàn)形式、視覺效果等相近,故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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