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盟匯TONGMENGHUI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5-11-24
申請人因第23813716號“童盟匯TONGMENGHU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092519號“童盟會Kids Union及圖”商標、第13235924號“童盟”商標、第14964291號圖形商標、第4434056號圖形商標、第9466138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五)不近似。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暾埲讼驀疑虡司衷u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關于申請人商標的宣傳使用資料等! 疑虡司衷u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暾埳虡孙@著認讀部分“童盟匯”與引證商標一顯著認讀部分“童盟會”、引證商標二“童盟”相比較,在文字構成、讀音上近似,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培訓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服務來源,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可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