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483869號“CONVENIENT POWER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3-03-27
第57483869號“CONVENIENT POWER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7483869號“CONVENIENT POWER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800317號“IN POW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422134號“POW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337550號“POWER POWERTECH”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7202744號“POWE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7203702號“POWER INTEGRATION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8105705號“HM POW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9056223號“T POW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11298802號“AD POW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12159731號“POWE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14051662號“POW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第14051663號“POW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在構(gòu)成要素、文字構(gòu)成、讀音、含義等方面存在明顯區(qū)別,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大量使用和廣泛宣傳,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yīng)關(guān)系,其注冊與使用不會造成相關(guān)公眾的混淆和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商標注冊信息、在先案例以及有關(guān)申請商標宣傳使用情況的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一在字母組成、字母排列順序、呼叫及整體外觀方面均相近,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電路)、變壓器(電)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集成電路、變壓器(電)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述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一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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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