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泓博紡織品有限公司“熊貓博士”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3-05-18
義烏市泓博紡織品有限公司“熊貓博士”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352741號“熊貓博士”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8334357號“熊博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578540號“熊博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呼叫、含義上不同,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且申請人與引證商標一、二所有人所處地不同。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網(wǎng)店頁面截圖。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布、家具遮蓋物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家具遮蓋物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絲織美術(shù)品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熊貓博士”與引證商標一、二“熊博士”文字構(gòu)成、呼叫及整體視覺印象相近,含義上也未產(chǎn)生明顯的可區(qū)別性,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以一般注意力觀察易產(chǎn)生混淆,已構(gòu)成近似標識。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已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申請人認為其與引證商標所有人地域不同之主張,并非是判斷本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必然依據(jù)。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352741號“熊貓博士”商標:
申請/注冊號:24352741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26 國際分類:24類 布料床單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quán)期限:-申請人:義烏市泓博紡織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wù)項目:布(2401)、床單(紡織品)(2406)、紡織品毛巾(2405)、被罩(2406)、床上用毯(2406)、簾子布(2402)、無紡布(2402)、家具遮蓋物(2407)、浴巾(2405)、手繡、機繡圖畫(2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