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匠造投資有限公司“匠造烘焙 ARTISAN BAKERY及圖”商標注冊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7-09
上海匠造投資有限公司“匠造烘焙 ARTISAN BAKERY及圖”商標注冊案例
申請人因第22920737號“匠造烘焙 ARTISAN BAKER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8037498號“匠造網(wǎ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2378869號“ARTIS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563176號“ARTIS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5574799號“ARTISAN CONTR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具有獨特含義,且在實際使用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請人對引證商標二、三、四提出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請求暫緩本案審理,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以下證據(jù)均以光盤形式提交):申請人所獲榮譽、宣傳材料、銷售材料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17年11月24日分別對引證商標二、三、四提出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至本案審理時,上述引證商標仍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其在先權利并未喪失。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中主要識別的中文部分與引證商標一包含相同中文“匠造”,申請商標中的英文部分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包含相同英文“ARTISAN”,同時使用在廣告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分別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亦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未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2920737號“匠造烘焙 ARTISAN BAKERY及圖”商標:
ARTISAN BAKERY 匠造烘焙
申請/注冊號:22920737 商標申請日期:2017-02-23 國際分類:35類 廣告銷售
初審公告日期:2020-05-20 注冊公告日期:2020-08-21 專用權期限:2020-08-21至2030-08-20
申請人:上海匠造投資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會計(3507)、藥用、獸醫(yī)用、衛(wèi)生用制劑和醫(y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fā)服務(3509)、廣告宣傳(3501)、廣告(3501)、工商管理輔助(3502)、替他人推銷(3503)、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3503)、進出口代理(3503)、人事管理咨詢(3504)、銷售展示架出租(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