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老萬年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花神”商標注冊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7-11
蘇州老萬年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花神”商標注冊案例
申請人因第24415549號“花神”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16898247號“FLORA CHOIC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國際注冊第823231號“FLOR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2990327號“弗羅拉 FLOR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全部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文字“花神”英文意譯“FLORA”與引證商標一、二、三顯著部分“FLORA”在讀音、字母構成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首飾盒;首飾用小飾物;珠寶首飾;寶石;貴重金屬藝術品;角、骨、牙、介首飾及藝術品;鐘;手表;電子萬年臺歷”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首飾盒;貴金屬藝術品;表;珠寶;貴重金屬合金”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及銷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中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415549號“花神”商標:
花神
申請/注冊號:24415549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31 國際分類:14類 珠寶鐘表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申請人:蘇州老萬年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鐘(1404)、珠寶首飾(1403)、手表(1404)、角、骨、牙、介首飾及藝術品(1403)、貴重金屬藝術品(1403)、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1401)、電子萬年臺歷(1404)、寶石(1403)、首飾盒(1402)、首飾用小飾物(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