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復審中的轉換條款說明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7-20
商標駁回復審中的轉換條款說明
案情簡介:
申請人漢斯·彼得·韋爾弗于2001年8月29日在第15類樂器等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Rock貝司”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被商標局駁回。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局核駁通知書認為,申請商標中“貝司”為本類商品的通用名稱,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申請人復審稱,申請商標并未描述申請商品的特點,并且作為一個有創(chuàng)意的組合本身即具有顯著性,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商評委經(jīng)評議認為,申請商標為“Rock貝司”,“Rock”可以譯為“搖滾樂、搖滾舞”,“貝司”為一種樂器的通用名稱,申請商標使用在樂器等商品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不能起到商標的識別作用。
審理結果:
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商評委決定:申請人在第15類樂器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Rock貝司”商標予以駁回,不予初步審定公告。
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審理當中的轉換適用法律條款問題。商標局駁回決定依據(jù)的是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商評委則認為申請商標屬于缺乏顯著性的情形,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
關于在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中能否轉換適用法律條款,有一段時間人們的認識并不是很一致。本案申請人在后續(xù)的司法審查中即表示了異議,認為根據(jù)2002年9月17日修訂的《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駁回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以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tài)進行評審。因此,在評審階段對駁回理由的任何變更都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這種觀點實際上主張,如果商標局的駁回決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有誤或不能成立,商評委不應當再對申請商標的可注冊性進行審查,而應徑行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筆者認為,在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中,商評委作為商標確權行政機構,仍承擔著一定的主動審查義務,其依據(jù)商標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對禁用、禁注標志予以駁回,既是嚴格按照商標法履行職責的表現(xiàn),也有助于市場主體正確選擇具有可注冊性的標志作為商標。
如果拘泥于商標局的駁回決定,而將一些明顯違反商標法禁止性規(guī)定的標志準予注冊,既不符合商標法,也會對市場主體理解商標法、選擇商標產(chǎn)生誤導作用。同時,違反商標法禁止性規(guī)定的標志,即使暫時取得注冊,其權利基礎也是不穩(wěn)定的,在注冊之后的任何時間內都可能在后續(xù)法律程序中遭到撤銷,這樣可能會給當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并不利于真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商標評審規(guī)則》于2005年9月26日作了第二次修訂,該規(guī)則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除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外,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以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tài)進行評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本條前述規(guī)定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這一規(guī)定意味著商評委在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審理中,應當依據(jù)商標法中的上述禁止性規(guī)定進行主動審查,但應就有關新增加的駁回理由聽取申請人的意見。需要注意的是,商評委的主動審查義務是有限的,只限于法律規(guī)定的絕對理由,而不包括對申請商標進行相對理由的審查。
本案中,“貝司”作為一種樂器的通用名稱,指定使用在樂器等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征,不能起到商標的識別作用。根據(jù)《新英漢詞典(世紀版)》(上海譯文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1162頁)的解釋,“ROCK”在作為名詞時有“搖動、搖擺;搖滾樂、搖滾舞;(強節(jié)奏的)搖滾型音樂”等含義。鑒于申請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為“樂器”等,普通消費者在樂器等商品上看到申請商標中的“Rock”一詞時,更容易想到該詞的“搖滾樂、搖滾舞”這一含義。
“Rock”一詞作為一種具有特定風格的音樂或舞蹈的名稱,指定使用在樂器等商品上,應認定其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申請商標由缺乏顯著性的兩部分所構成,在表現(xiàn)形式上僅為兩個通用名稱的簡單并列,并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其整體仍然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依法不應準予注冊。
因此,申請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僅僅直接表示本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標志,而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雖然商標局的駁回決定適用法律條款不準確,但這并不能成為該標志可以獲準注冊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