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燈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環(huán)球燈會”商標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9-16
自貢燈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環(huán)球燈會”商標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2881367號“環(huán)球燈會”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決定引證的第11430105號“環(huán)球教育及圖”商標、第3209688號“環(huán)球教育Teachall及圖”商標、第22663364號“環(huán)球World Plaza及圖”商標、第12614735號“環(huán)球”商標、第778665號“環(huán)球World Plaza及圖”商標、第6530010號“環(huán)球網www.huanqiu.com及圖”商標、第11912228號“環(huán)球 1MALL及圖”商標、第11087164號“環(huán)球文化”商標、第22739661號“環(huán)球功夫王”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九)差異顯著,不構成類似服務項目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申請人實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商標使用圖片等作為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九已被駁回注冊申請,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五現(xiàn)處于撤銷復審訴訟程序中。引證商標一至四、引證商標六至八仍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引證商標六至八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引證商標一至四、引證商標六至八均包含顯著識別文字“環(huán)球”,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引證商標六至八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引證商標六至八可區(qū)分。鑒于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已援引上述引證商標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引證商標五的撤銷結果不會對本案審理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故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對引證商標五的撤銷結果不再等待,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是否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之問題不再予以評述。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2881367號“環(huán)球燈會”商標:
申請/注冊號:22881367 商標申請日期:2017-02-21 國際分類:41類 教育娛樂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自貢燈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在線出版(4104)、娛樂服務(4105)、教育(4101)、組織表演(演出)(4102)、綜藝表演(4105)、攝影(4105)、培訓(4101)、導游服務(4105)、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4102)、安排和組織音樂會(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