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588998圖形與“格林沃 GREEN WORLD及圖”等商標注冊近似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5-21
第23588998圖形與“格林沃 GREEN WORLD及圖”等商標注冊近似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58899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8150121號圖形商標、第6773926號圖形商標、第17672636號“格林沃 GREEN WORL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整體含義、視覺效果、地域等方面差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申請商標的圖形與文字的組合商標已在其他類別核準注冊。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復印件):申請商標微信公眾號截圖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在構成要素、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別,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并存,不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設計風格、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保養(yǎng)和修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車輛保養(yǎng)和修理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并存,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影響力及可與引證商標二相區(qū)分的顯著性。申請人稱其他相類似的商標已核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空調設備的安裝和修理、輪胎動平衡服務、維修電力線路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空調設備的安裝和修理、輪胎動平衡服務、維修電力線路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