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宏澤ZHAOYANGHONGZE及圖”商標注冊近似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4-06-12“朝陽宏澤ZHAOYANGHONGZE及圖”商標注冊近似駁回復審案例分析申請人因第24704765號“朝陽宏澤ZHAOYANGHONGZ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

“朝陽宏澤ZHAOYANGHONGZE及圖”商標注冊近似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704765號“朝陽宏澤ZHAOYANGHONGZ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并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482239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83616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已獲核準注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