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斯博士企業(yè)有限合伙“THING1 THING 2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10
蘇斯博士企業(yè)有限合伙“THING1 THING 2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169488號“THING1 THING 2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p>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5699468號“thi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p>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以下均為復印件):1.百度百科關于申請人簡介;2.申請人官方網(wǎng)站打印件;3.互聯(lián)網(wǎng)上關于蘇斯博士的生平簡介;4.網(wǎng)站上關于蘇斯博士同名童書改編的動畫片和電影介紹打印件?! ?/p>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海報、賀卡、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海報、宣傳畫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THING”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thing”字母構成相同,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可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169488號“THING1 THING 2及圖”商標:
申請/注冊號:24169488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17 國際分類:16類 辦公用品
初審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冊公告日期:2019-05-14 專用權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請人:蘇斯博士企業(yè)有限合伙
商品/服務項目:包裝用塑料膜(1609)、鉛筆刀(1610)、粉筆(1619)、鋼筆(1614)、模型材料(1620)、便攜式印刷成套工具(辦公用品)(1618)、紙制小雕像(1605)、橡皮擦(1611)、包裝用紙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1609)、期刊(1606)、墨水(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