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VER 1200及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7-11
“VVER 1200及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2457021號“VVER 1200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引證的第20780896號、第20780896A號“V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兩個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的字母部分“VVER”完整地包含了引證商標一、二文字“VER”,且并未從含義上形成區(qū)分,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核工業(yè)、能源工業(yè)、電力工程領域的計算機編程服務;計算機系統(tǒng)分析服務;計算機軟件咨詢;計算機軟件維護;計算機系統(tǒng)設計;工業(yè)品外觀設計;計算機軟件的安裝”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計算機出租”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造型(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服務在服務對象、服務場所、銷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在上述七項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兩個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類似,在其余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之間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從而可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核工業(yè)、能源工業(yè)、電力工程領域的計算機編程服務;計算機系統(tǒng)分析服務;計算機軟件咨詢;計算機軟件維護;計算機系統(tǒng)設計;工業(yè)品外觀設計;計算機軟件的安裝”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