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日RUI RI”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7-21
“睿日RUI RI”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681794號“睿日RUI R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1666435號“RUIR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91355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1307133號“路米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文字部分“RUIRI”與引證商標一文字部分“RUIRI”在字母構成、呼叫及消費者的視覺印象等方面較為相近,整體上難以區(qū)分,雙方商標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能源管理用電氣控制設備;配電箱;電動控制裝置”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電開關;升降機操作裝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類似商品,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在“能源管理用電氣控制設備;配電箱;電動控制裝置”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類似商品上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能源管理用電氣控制設備;配電箱;電動控制裝置”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