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MANDY”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9-06“KMANDY”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申請人因第24528595號“KMANDY”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21934606號“KIMIANDY”商標、第21934476號“KIMI···

“KMANDY”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528595號“KMANDY”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21934606號“KIMIANDY”商標、第21934476號“KIMIANDY”商標、第16444024號“Kandy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差別顯著,未構成近似,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KMANDY”與引證商標一、二“KIMIANDY”及引證商標三中的字母“Kandy”在字母構成、呼叫及外觀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家具、枕頭等商品與諸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家具、枕頭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并存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