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38793圖形與“銀環(huán)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9-08
第24338793圖形與“銀環(huán)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33879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6803807號“銀環(huán)及圖”商標、第928478號“MATR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在商標構成、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長期使用,已與申請人唯一對應,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使用圖片。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復審的清潔制劑、香精油、口氣清新片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復審的化妝品等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圖形部分在構成要素、視覺效果上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近似標識,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取得了與引證商標一、二不同的顯著性。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清潔制劑、香精油、口氣清新片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