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宏偉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第24152550圖形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5-03-08
高碑店市宏偉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第24152550圖形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15255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264250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86037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686020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942109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存在較大差異,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yīng)關(guān)系。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為圖形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圖形要素、外觀設(shè)計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密封環(huán)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密封環(huán)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用塑料管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液態(tài)橡膠等商品、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合成樹脂(半成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構(gòu)成了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