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微融易網(wǎng)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微融易WINEASY FINANCE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3-11
北京微融易網(wǎng)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微融易WINEASY FINANCE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363048號“微融易WINEASY FINANC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與商標局所引證的第10408115號“融易 金融服務平臺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已經(jīng)具備了顯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會混淆服務的來源。且已有多個與本案申請商標情況類似的商標在先獲準注冊的事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實際使用證據(jù)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為系圖文組合商標,申請商標的主要識別漢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漢字部分,且含義相關聯(lián),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資本投資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屬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上述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二者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產(chǎn)生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特征,不致與引證商標相混淆。商標確權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