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起重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起重匯 Qizhonghui.com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4-02
河南起重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起重匯 Qizhonghui.com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574481號“起重匯 Qizhonghui.com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經(jīng)申請人使用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6516200號“重起”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4141821號“昕露潔 XINLUJI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8440156號“專訊通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作品登記證書、廣告協(xié)議、申請人圖片、銷售合同、發(fā)票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尚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漢字排列順序的不同不足以增加二者的可區(qū)分性,故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使用已取得了能與引證商標一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一相混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