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湄潭茅壩龍脈皇米有限公司“茅壩之心”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3-04-10
貴州湄潭茅壩龍脈皇米有限公司“茅壩之心”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8527821號“茅壩之心”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被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8573512號、第49784495號、第49789784號、第49792972號、第49805044號、第49810504號、第54424772號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七)駁回。引證商標一至六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引證商標七處于駁回復審程序中,懇請暫緩審理。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經(jīng)過長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使用、合同及發(fā)票、報道等的光盤掃描件作為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1.引證商標一在無效宣告中予以維持。至我局審理時,引證商標一為在先有效的注冊商標。2.引證商標二至六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在糖等部分商品上予以宣告無效,無效公告均刊登在第1806期《商標公告》上。至我局審理時,引證商標二至六在茶商品上為在先有效的注冊商標。3.引證商標七經(jīng)駁回復審予以初步審定。至我局審理時,引證商標七仍為在先有效商標。
經(jīng)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茅壩之心”與引證商標一至七“茅壩之心”文字構(gòu)成相同,故分別構(gòu)成相同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場,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已分別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產(chǎn)生了可與引證商標一至七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58527821號“茅壩之心”商標信息:
申請/注冊號:58527821 商標申請日期:2021-08-17 國際分類:30類 方便食品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quán)期限:-
申請人:貴州湄潭茅壩龍脈皇米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茶(3002)、糖(3004)、糖(3003)、甜食(3006)、甜食(3004)、以米為主的零食小吃(3010)、以米為主的零食小吃(3006)、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