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熵通信有限公司第60765117號“METAECO LABS”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11
漢熵通信有限公司第60765117號“METAECO LABS”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0765117號“METAECO LAB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獨創(chuàng)性,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8217926號“META”商標(以下稱引證 商標一)、第60070388號“MET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60210185號“MET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60273880號“MET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60275128號“MET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60446418號“MET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60668793號“METALAB”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60757784號“企鵝MET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61850885號“MET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61850886號“MET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異,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應予核準注冊。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在駁回復審程序中被我局駁回注冊申請,駁回復審決定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引證商標三、六、七、八在注冊階段被我局駁回其注冊申請,駁回通知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標已喪失在先商標申請權。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METAECO LABS”使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難以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其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
鑒于引證商標三、六、七、八已喪失在先商標權,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云計算、軟件設計和開發(fā)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四、五、九、十分別核定使用的云計算、計算機編程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四、五、九、十相比較,其在文字組成、含義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四、五、九、十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在市場上共存,易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已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引證商標一權利狀態(tài)不確定,鑒于我局已判定申請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四、五、九、十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權利狀態(tài)確定與否不會對本案結論產生實質性影響。故我局不再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進行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42類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60765117號“METAECO LABS”商標:
申請/注冊號:60765117 商標申請日期:2021-11-22 國際分類:38類 通訊服務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漢熵通信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信息傳送(3802)、計算機終端通信(3802)、電信信息(3802)、提供數(shù)據庫接入服務(3802)、數(shù)字文件傳送(3802)、視頻會議服務(3802)、數(shù)據流傳輸(3802)、無線電通信(3802)、視頻點播傳輸(3802)、衛(wèi)星傳送(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