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629531號“神鹿傳媒 SHENLU MEDIA”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11
第62629531號“神鹿傳媒 SHENLU MEDIA”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629531號“神鹿傳媒 SHENLU MEDI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設計理念,獨創(chuàng)性極高,顯著性極強,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433628號“炮塬神鹿 XACAPYS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5687644號“神鹿醫(yī)療 SHEN LU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5369587號“神鹿鹿業(yè)”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差異,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顯著性更加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會造成混淆。請求準予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因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一已喪失在先商標權,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廣告宣傳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三分別核定使用的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顯著識別標識“神鹿”與引證商標二顯著識別部分之一“神鹿”文字組成相同、與引證商標三均含有“神鹿”文字,含義存在關聯。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在市場上共存,易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已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與申請人建立極強的指向性,并能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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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35類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