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子口腔”與“竹子面坊”商標注冊近似駁回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7-29
“竹子口腔”與“竹子面坊”商標注冊近似駁回案例
申請人因第23744934號“竹子口腔”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557931號“BAMBOO CHIC”商標、第6764622號“百本BAMBOOS”商標、第13191645號“竹子面坊 竹子面 面及圖”商標、第20421477號“竹子刺青”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關于申請人商標的宣傳使用資料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中“口腔”使用在醫(yī)院等服務上顯著性較弱,申請商標顯著認讀部分“竹子”與引證商標一顯著認讀部分之一“BAMBOO”(可譯為“竹子”)含義相同,二者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均包含顯著認讀部分“竹子”,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分別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醫(yī)院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養(yǎng)老院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養(yǎng)老院服務、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醫(yī)療按摩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服務來源,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可與引證商標一、三、四相區(qū)分的顯著性。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飲食營養(yǎng)指導、園藝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這些服務上的注冊申請應予初步審定。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飲食營養(yǎng)指導、園藝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3744934號“竹子口腔”商標:
竹子口腔
申請/注冊號:23744934 商標申請日期:2017-04-25 國際分類:44類 醫(yī)療園藝
初審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冊公告日期:2019-05-28 專用權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申請人:陳宇
商品/服務項目:飲食營養(yǎng)指導(4401)、園藝(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