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國美智能”商標復審商品上駁回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7-29
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國美智能”商標復審商品上駁回案例
申請人因第23529797號“國美智能”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3273701號“國美GUOME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引證商標在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銷,在與被撤銷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引證商標不再成為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審理查明:引證商標經(jīng)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于2018年01月08日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0000002496號撤銷復審決定書中決定在自行車、纜車、嬰兒車、澆鑄馬車、車輛輪胎、空中運載工具、船商品上予以撤銷,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的撤銷復審決定已生效,撤銷公告刊登于第1603期《商標公告》,引證商標在車輪、小型機動車、摩托車商品上仍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文字“國美智能”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中的主要識別文字“國美”,含義無明顯區(qū)別,商標整體印象相近,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機車、遙控運載工具(非玩具)、電動運載工具、汽車、自行車、運載工具防盜報警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車輪、小型機動車、摩托車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在該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纜車、手推車、汽車輪胎、空中運載工具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3529797號“國美智能”商標:
國美智能
申請/注冊號:23529797 商標申請日期:2017-04-12 國際分類:12類 運輸工具
初審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冊公告日期:2019-06-07 專用權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請人: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 代理機構:安徽文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汽車輪胎(1208)、手推車(1206)、空中運載工具(1209)、纜車(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