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粱酒及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9-01“粱酒及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申請人因第24724557號“粱酒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682046號“粱”商標(以下稱引證···

“粱酒及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724557號“粱酒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682046號“粱”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經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相關網站對申請商標及其產品的宣傳和銷售資料、質量檢測報告、品牌介紹手冊、申請商標作品登記證書、宣傳單頁、發(fā)票、相關合同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的主要顯著識別文字“粱”與 引證商標“粱”文字構成相同,已構成近似標識。兩商標若共同使用在米酒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取得可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