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之美南極自由行”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 | 發(fā)布時間:2023-03-04
“極之美南極自由行”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997636號“極之美南極自由行”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220191號“極之美 TRIPOLER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所有人正在商洽商標轉讓事宜,請暫緩審理本案。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經(jīng)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p>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復印件):1、旅游網(wǎng)風云榜;2、南極旅游組織協(xié)會成員;3、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4、相關宣傳報道等?! ?/p>
經(jīng)審理查明:引證商標經(jīng)商標局核準已轉讓予北京行知探索文化發(fā)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據(jù)此,申請商標與之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p>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極之美南極自由行”系純漢字商標,將其指定使用在安排游覽等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內(nèi)容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冊性?! ?/p>
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序號 申請/注冊號 國際分類 申請日期 商標名稱 申請人名稱
1 23997636 39 2017年05月08日 極之美南極自由行 北京行知探索文化發(fā)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