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立人DAN LI REN”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2-15申請人因第24101131號“單立人DAN LI RE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駁回引證的第23312633號“單立人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駁回注冊申請,···

申請人因第24101131號“單立人DAN LI RE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駁回引證的第23312633號“單立人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駁回注冊申請,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注冊障礙。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于2018年6月15日被商評字[2018]第0000105857號駁回復審決定,予以初步審定。該駁回復審決定尚未生效。引證商標為在先申請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會計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會計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的顯著認讀漢字部分“單立人”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認讀漢字部分“單立人”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視覺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