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麥秀服飾有限公司“Fit U Well”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3-07
東莞市麥秀服飾有限公司“Fit U Well”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096456號“Fit U Well”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局駁回通知認為,申請商標與第3093158號“FITWEL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近似,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認為,該英文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征,屬于《商標法》(以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之情形。2018年7月30日,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向申請人發(fā)出《商標駁回復審案件評審意見書》,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jīng)過長時間的宣傳使用已具有顯著性,且商標局已經(jīng)核準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注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申請商標宣傳使用材料復印件的主要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引證商標期滿未續(xù)展,據(jù)此,申請商標與該商標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由英文“Fit U Well”組成,該英文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普通消費者難以將其作為表明商品來源的標志加以識別,缺乏顯著特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顯著特征,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商標局已經(jīng)核準與本案情況類似商標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