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注冊第326023號“GRAETZ”商標注冊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01
國際注冊第326023號“GRAETZ”商標注冊案例
申請人因國際注冊第326023號“GRAETZ”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p>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8093279號“GRAETZ”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8093280號“GRAETZ”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620001號“GRAETZ”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3808006號“GAERZ”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在字母構成、整體外觀、呼叫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存在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的先例。三、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至四提出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銷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和第11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 ?/p>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對引證商標一至四提出撤三申請的報送清單。
經(jīng)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至四尚處于撤銷程序中,時至本案審結之時,其仍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p>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水管、浴室和廁所裝置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非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水管、浴室和廁所裝置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水管、浴室和廁所裝置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應予以核準?! ?/p>
本案申請商標為純英文商標“GRAETZ”,其與引證商標一、二、三“GRAETZ”、引證商標四“GAERZ”在字母構成、排序等方面相近,首尾字母相同,整體予以消費者的印象不易區(qū)分,已分別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水管、浴室和廁所裝置外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電熱水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可與引證商標一至四相區(qū)分。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的當然依據(jù)。故申請商標在除水管、浴室和廁所裝置外的其余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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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1類水管、浴室和廁所裝置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復審商品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