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關于商標侵權賠償案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5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關于商標侵權賠償案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確定知識產權損害訴諸法院后的侵權損害賠償金額時,采用法定賠償方式是很常見的。由于法定賠償的適用并未具體分析案件的具體因素,可能導致應用“刻板詞”的傾向,在申請和表達中形成千例法定賠償,并導致“混亂”。適用法定賠償。
在此基礎上,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審判庭積極擴大審判思路,充分考慮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具體案件的具體內容,作出公正判斷。 2018年4月8日,在“大人麻辣”商標權保護的情況下,法院首先申請“商標使用費的倍數”來確定商標侵權的賠償金額,并判定被告的辛辣熱本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陳氏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超過5700元。這是蕪湖法院首次申請“許可費倍數”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金額的案件。
經審理,法院認定原告陳某是“紅旗大麻辣燙”注冊商標的獨家擁有人,該商標批準的服務項目有43種餐館,餐館,快餐店。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紅旗大男子辣味”于2009年10月被評為“蕪湖十大名品”,被評為“蕪湖名牌”。 2016年2月由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評為“安徽特色小吃店”。
被告在2013年注冊了一家又熱又辣的熱門商店,該商店在一家小餐館經營。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11月簽署了特許經營協議,被告加入了“紅旗大人辣和熱”商店。原告判使被告使用“紅旗大人辣和熱”牌。被告支付了一次性特許經營費23,000元。特許經營期于2017年10月結束。特許經營期滿后,被告將“Red Flag Big Man Spicy and Hot”招牌改名為“Big Man Spicy and Hot”并繼續(xù)在原來的營業(yè)地址運營,并使用美國聯盟網站上的“Big Man Spicy and Hot”商店用于在線銷售。
聽證會后,法院認定原告陳某是“紅旗,大人物,熱辣”的書面和圖形注冊商標的獨家擁有人。該商標屬于保護期,其法律地位穩(wěn)定,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原告的“紅旗大辣辣”商標在蕪湖當地的辣味餐飲服務行業(yè)中,在消費者和相關公眾中享有一定的聲譽和良好的口碑。被告與原告達成特許經營協議,雙方在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未續(xù)簽特許經營協議,并直接將商店改為“Big Man Spicy Hot”,并且業(yè)務范圍和地址與同意的特許經營協議的地址和范圍,以及在地鐵在線平臺的顯眼位置使用“大人物辣熱”構成了中國商標法的含義。商標的使用足以引起被告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與原告享有使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紅旗大辣熱辣”相對應的產品或服務之間的誤解或混淆。
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使用注冊商標的專有權,應當承擔依法停止侵權和賠償的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對于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應當根據實際損失確定。由于侵權而被債權人;如果實際損失難以確定,則可以根據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確定;如果債權人的損失或者如果是固定的,通過參考商標許可費的倍數來合理確定。因為原告未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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