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果匯”商標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 | 發(fā)布時間:2023-03-05
“南果匯”商標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035353號“南果匯”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p>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該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22409992號“南之果及圖”商標、第11051799號“南果莊園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構成要素等方面不同,不構成近似商標。并且,經過申請人宣傳推廣,該商標已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p>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檔案、創(chuàng)意說明;“淘寶網”宣傳、銷售使用證據;收購合同書;出入境檢驗檢疫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 ?/p>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樹木;活動物”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活動物”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樹木”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為“南果匯”,該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與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從而可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qū)分?! ?/p>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以下為商標駁回復審案例標的商標信息:
商品/服務 樹木; 谷(谷類); 植物; 活動物; 新鮮水果; 新鮮蔬菜; 植物種子; 動物食品; 釀酒麥芽; 動物棲息用干草
類似群 3107;3104;3102;3108;3105;3106;3109;3101;3103;3110;
申請/注冊號 24035353 申請日期 2017年05月09日 國際分類 31
申請人名稱(中文) 昆明萬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地址(中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經開區(qū)第三城金呈東泰花園一區(qū)8幢8層8-8-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