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龍泉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大靈芝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9-22
浙江龍泉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大靈芝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24181616號“正大靈芝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19002409號“大正醫(yī)療 GRED”商標、第734464號“正大”商標、第16326342A號“大正製薬”商標、第16180149號“全正大”商標、第10590357號“金正大”商標、第5781561號“大正及圖”商標、第5781565號“大正”商標、第7342731號、第7342732號“圣德生 sustenace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未構成近似商標。經(jīng)查,已有與本案情況類似商標獲準注冊。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23678020號“正大凈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已被駁回注冊申請,不構成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經(jīng)查,已有與本案情況類似商標獲準注冊。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暾埲讼驀疑虡司衷u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引證商標八信息;申請商標使用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引證商標八被商標局駁回注冊申請,至本案審理時,該決定已生效。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八為無效商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八已不存在權利沖突。申請商標由文字“正大靈芝”及圖形構成,與引證商標一、三、九、十在呼叫或文字構成等方面存有差異,整體尚可區(qū)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九、十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人用藥、醫(yī)用營養(yǎng)品、中藥袋、牙用研磨劑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繃敷材料、殺菌劑、空氣芳香劑、人用藥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顯著識別部分文字“正大”與引證商標二“正大”、引證商標四“全正大”、引證商標五“金正大”、引證商標六顯著識別部分文字、引證商標七“大正”(因漢字認讀習慣,亦可識別為“正大”)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四、五、六、七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四、五、六、七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包含文字“靈芝”,指定使用在人用藥、補藥、營養(yǎng)補充劑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規(guī)定之情形,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四、五、六、七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申請人所列舉的有關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可以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181616號“正大靈芝及圖”商標:
申請/注冊號:24181616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17 國際分類:5類 醫(yī)療用品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浙江龍泉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補藥(0501)、營養(yǎng)補充劑(0502)、人用藥(0501)、中藥袋(0506)、蜂王漿膳食補充劑(0502)、醫(yī)用營養(yǎng)品(0502)、藥用植物根(0501)、醫(yī)用營養(yǎng)食物(0502)、空氣凈化制劑(0503)、牙用研磨劑(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