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阿時代 SINO ARABIC TIME”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9-23
“中阿時代 SINO ARABIC TIME”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540935號“中阿時代 SINO ARABIC TIM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3477238號“中阿”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出撤三申請,請求待其商標權利狀態(tài)明確后在審理本案。申請商標用在指定的服務上,不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影攝影設備出租;游戲器具出租”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學校(教育)”等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電影攝影設備出租;游戲器具出租”服務外其他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學校(教育)”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中文“中阿時代”與引證商標“中阿”在文字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暾埳虡擞⑽牟糠挚勺g為“中國阿拉伯語時間”,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