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773208號“芊言”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18
第25773208號“芊言”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因第25773208號“芊言”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2]第Y005803號決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了其于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在“電子字典”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標使用證據(jù)。我局決定復審商標在“電子字典;智能手表(數(shù)據(jù)處理);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學習機;智能戒指(數(shù)據(jù)處理);錄音載體;便攜式媒體播放器”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網絡通訊設備;口述聽寫機;智能手機”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經申請人調查,并未發(fā)現(xiàn)復審商標實際使用的情況。申請人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我局調取了被申請人在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階段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銷售合作協(xié)議;
2、銷售發(fā)票;
3、產品照片。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8月9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9類“電子字典;智能手表(數(shù)據(jù)處理)”等商品上,經審查于2018年8月7日予以核準注冊,現(xiàn)為被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間為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故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間是否在“電子字典”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yè)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以證明系爭商標的使用證據(jù)應當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系爭商標使用的商品及系爭商標的使用人。該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1顯示其授權廣東世博港貿易有限公司、海南黑口袋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自有渠道進行產品經營和銷售,但證據(jù)1銷售合作協(xié)議與證據(jù)2銷售發(fā)票未形成對應關系,且證據(jù)2發(fā)票均未顯示復審商標;證據(jù)3為自制證據(jù),真實性和形成時間難以確定。綜合考慮被申請人在案證據(jù),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證明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在“電子字典”等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25773208號“芊言”商標信息:
商品/服務 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 電子字典; 智能手表(數(shù)據(jù)處理); 智能戒指(數(shù)據(jù)處理); 口述聽寫機; 智能手機; 網絡通訊設備; 學習機; 錄音載體; 便攜式媒體播放器
類似群 0901;0902;0907;0908;
申請/注冊號 25773208 申請日期 2017年08月09日 國際分類 9
申請人名稱(中文) 青島冠義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地址(中文)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香港東路23號中國海洋大學產業(yè)樓416房間
初審公告期號 1598 注冊公告期號 1610
初審公告日期 2018年05月06日 注冊公告日期 2018年08月07日
專用權期限 2018年08月07日 至 2028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