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志“第16555783號生特美”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3-05-06
周立志“第16555783號生特美”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于2017年10月27日對第16555783號“生特美”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第16555783號“生特美”商標信息:申請/注冊號:16555783, 商標申請日期:2015-03-24, 國際分類:9類 科學儀器,初審公告日期:2016-02-13 ,注冊公告日期:2016-05-14 ,專用權(quán)期限:2016-05-14至2026-05-13,申請人:周立志 ,商品/服務(wù)項目:學習機(0908)、電視機(0908)、揚聲器音箱(0908)、擴音器(0908)、照相機(攝影)(0909)、傳真機(0903)、電話機(0907)、計算機(0901)、考勤鐘(時間記錄裝置)(0903)、麥克風(0908)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9164394號“特美聲 TEMEISHE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9175279號“TEMEISHEG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762763號“TEMEISHEG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gòu)成了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共存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二、申請人的“特美聲 TEMEISHENG”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人請求認定引證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對申請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三、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quán)。同時,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所在地毗鄰,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亦為同行業(yè)者,被申請人具有搶注的主觀惡意。四、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意圖搭借申請人的良好聲譽,以謀求不正當利益。同時,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了大量商標且公開尋求出售以牟取不正當利益,被申請人的行為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五、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摹仿,是為了傍名牌、搭便車,借以提高自己產(chǎn)品的知名度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綜上,請求依據(jù)《商標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等相關(guān)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證據(jù)在第13813994號“生特美 shengtemei”無效宣告案件中):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2、申請人的相關(guān)資料。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4、相關(guān)宣傳、使用證據(jù)。5、部分榮譽證明。6、申請人注冊的商標信息。7、產(chǎn)品檢測報告。8、被申請人注冊商標信息及其工商登記信息。9、申請人贊助的公益活動、商業(yè)活動等資料。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同時,引證商標一、二的申請注冊日晚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獨創(chuàng),經(jīng)過被申請人的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與被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yīng)關(guān)系。爭議商標并未對申請人商標進行復(fù)制、模仿,同時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已達到馳名商標的馳名程度。3、爭議商標的注冊并未侵犯申請人的商號權(quán),并非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搶注,也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被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產(chǎn)品實物圖片。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寄送給申請人質(zhì)證,申請人質(zhì)證稱,堅持其無效宣告理由,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2018年7月16日,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補充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0、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資料。11、被申請人商標注冊匯總。12、第13813994號“生特美 Shengtemei”商標的無效宣告裁定書。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5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考勤鐘(時間記錄裝置)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quán)期限至2026年5月13日。
2、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書中引證的引證商標一為第19194394號商標,經(jīng)查詢,第19194394號商標是“達倫威爾 Dallen&Wil及圖”商標,并非“特美聲 TEMEISHENG”商標。根據(jù)申請人的理由及在案證據(jù),申請人引證的商標應(yīng)為第19164394號“特美聲 TEMEISHENG”商標,即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一由劉興杰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7年6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子記事器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quán)期限至2027年6月6日。2018年8月引證商標一轉(zhuǎn)讓給申請人。
3、引證商標二由劉興杰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7年4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子記事器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quán)期限至2027年4月6日。2018年8月引證商標二轉(zhuǎn)讓給申請人。
4、引證商標三由廣州市白云松洲特美聲音響器材經(jīng)營部于2001年4月29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02年5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9類延時混響器、音響器等商品上,經(jīng)續(xù)展,現(xiàn)商標專用權(quán)期限至2022年5月6日。2005年12月28日,引證商標三轉(zhuǎn)讓給劉興杰。2018年8月引證商標三轉(zhuǎn)讓給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5、申請人認為其“特美聲 TEMEISHENG”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根據(jù)申請人的理由和在案證據(jù),其商標應(yīng)為引證商標一。
6、除申請注冊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其他100余件商標。如第7567149號“青華之光 QINGHUAZHIGUANG及圖”商標(第9類)、第13813992號“周六福 Zhouliufu”商標(第9類)、第16266804號“周立?!鄙虡耍ǖ?類)、第14116832號“haoshengyin”商標(第25類)、第14116831號“haoshengyin”商標(第15類)。該項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8及相關(guān)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為總則性條款,其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已體現(xiàn)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其他具體條款中。
引證商標一、二的申請注冊日晚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因此,引證商標一、二不構(gòu)成爭議商標核準注冊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依據(j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是否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或類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二、爭議商標是否構(gòu)成對引證商標一的復(fù)制、摹仿,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申請人的商號權(quán),是否構(gòu)成對申請人在先商標的搶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四、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關(guān)于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生特美”與引證商標三“TEMEISHEGN”相比較,在呼叫等方面近似。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電話機、考勤鐘(時間記錄裝置)、傳真機、照相機(攝影)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揚聲器音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差別,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共存使用在上述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上,不易導(dǎo)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在計算機、電話機、考勤鐘(時間記錄裝置)、傳真機、照相機(攝影)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三未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除計算機、電話機、考勤鐘(時間記錄裝置)、傳真機、照相機(攝影)以外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揚聲器音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均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共存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導(dǎo)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三已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guān)于焦點問題二,申請人認為引證商標一經(jīng)過申請人的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為相關(guān)公眾所熟知。但是,引證商標一的申請注冊日晚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因此,引證商標一不構(gòu)成爭議商標核準注冊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爭議商標的注冊并非是對引證商標一的復(fù)制、摹仿。
關(guān)于焦點問題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生特美”作為申請人的商號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等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已經(jīng)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申請人有關(guān)爭議商標損害其在先商號權(quán)的主張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該規(guī)定是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本案中,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是對其“生特美”商標的搶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但鑒于申請人已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除計算機、電話機、考勤鐘(時間記錄裝置)、傳真機、照相機(攝影)以外的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注冊了引證商標三“TEMEISHEGN”。因此,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在除計算機、電話機、考勤鐘(時間記錄裝置)、傳真機、照相機(攝影)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冊是對其“生特美”商標的搶注的主張不屬于該規(guī)定的調(diào)整范疇。
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其“生特美”商標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電話機、考勤鐘(時間記錄裝置)、傳真機、照相機(攝影)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因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關(guān)于焦點問題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有關(guān)“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guī)定是指系爭商標注冊人采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情形。本案中,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查明事實表明,被申請人除申請注冊本案爭議商標外,還在第9類、第15類、第25類等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了150多件商標,其中包括第7567149號“青華之光 QINGHUAZHIGUANG及圖”商標(第9類)、第13813992號“周六福 Zhouliufu”商標(第9類)、第16266804號“周立?!鄙虡耍ǖ?類)、第14116832號“haoshengyin”商標(第25類)、第14116831號“haoshengyin”商標(第15類)等商標??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有關(guān)民事主體申請注冊商標應(yīng)有真實使用意圖的立法精神,本案被申請人應(yīng)就其大量申請注冊商標作出合理的解釋,但被申請人未就此作出說明或舉證。綜上,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合理推定,被申請人大量申請注冊的商標,難謂具有真實使用的意圖,其行為明顯具有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gòu)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另,申請人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但其未提交具體理由,故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