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177899號“老三媽 LAO SAN MA”商標 無效宣告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4
第40177899號“老三媽 LAO SAN MA”商標 無效宣告案例
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9日對第40177899號“老三媽 LAO SAN MA”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9977206號“老干媽”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共存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第2021191號“老干媽”商標、第3315689號“老干媽”商標、第1381611號“陶華碧老干媽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二、三、四)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經(jīng)長期大量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并已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申請人請求在本案中再次認定引證商標二、三、四為“豆豉;辣椒醬”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二、三、四的惡意抄襲摹仿,其注冊使用將誤導公眾,淡化申請人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損害申請人及消費者利益。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擾亂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將帶來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與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及分公司部分年份稅收證明、財務審計報告;行業(yè)排名;廣告宣傳投入情況;銷售信息;媒體報道;申請人維權信息;部分獲獎證明;在先裁決等。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1. 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8月6日申請注冊,2021年8月28日經(jīng)異議決定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務上。
2. 引證商標一至四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核準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43類“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務和第30類“豆豉;辣椒醬(調味)”等商品上,現(xiàn)均為申請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一般不作為商標評審的直接依據(jù)。根據(jù)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為:
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爭議商標“老三媽 LAO SAN MA”與引證商標一“老干媽”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若共存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它們是來自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特定關聯(lián)從而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鑒于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已有在先引證商標,且我局已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其在先商標權予以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進行評述。
此外,爭議商標并不帶有欺騙性,標識本身亦不會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與第(八)項規(guī)定。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存在惡意注冊申請行為,也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或者非以使用為目的大量或多次搶注商標等行為,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四條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上述情形。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我局均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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