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魔師 SHANMOSHI”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8-06
“膳魔師 SHANMOSHI”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案例
"申請人于2016年10月11日對第11630125號“膳魔師 SHANMOSHI”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膳魔師 THERMOS”系列商標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0453718號“膳魔師 THERMOS”商標、第7906342號“膳魔師”商標、第10468076號“ROHO BY THERMOS”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第688940號“膳魔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的摹仿,侵犯了申請人的馳名商標權。爭議商標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被申請人申請爭議商標具有主觀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將降低申請人品牌價值,使得引證商標與申請人之間的聯(lián)系被削弱。綜上,依據《商標法》(以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復印件形式):
1、爭議商標檔案及注冊公告;
2、引證商標檔案;
3、申請人品牌介紹;
4、申請人中國子公司、分公司執(zhí)照;
5、申請人商標注冊證和商標許可使用資料;
6、申請人簡介;
7、以往維權判決書及相關資料;
8、1994-2001年,申請人持續(xù)在《中國時報》、《聯(lián)合報》上刊登“THERMOS(膳魔師)”產品廣告;
9、申請人1999年至2000年廣告合同;
10、申請人2000年至今所獲榮譽;
11、申請人對引證商標廣告的宣傳資料;
12、申請人所做慈善及公益活動資料;
13、申請人維權資料;
14、申請人的納稅證明、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財務資料;
15、“膳魔師 THERMOS”產品的銷售協(xié)議;
16、申請人自1904年至今在世界范圍內對“膳魔師 THERMOS”商標的注冊列表及注冊證;
17、申請人官網上“母嬰”系列產品銷售圖片;
18、申請人“膳魔師 THERMOS”系列商標許可使用授權書及認證文件。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諸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類似。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不近似。申請人以其引證商標四是馳名商標的無效理由不能成立,爭議商標的注冊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人提交的榮譽證書未具體證明商號“膳魔師”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注冊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爭議商標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綜上,爭議商標應當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復印件形式):
1、爭議商標相關產品使用圖片;
2、分店門面及店內圖片;
3、申請人官網及香港公司官網頁面圖片。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及所附證據副本交換至申請人,申請人主要質證意見與申請無效宣告時申請理由基本一致。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本案被申請人于2012年10月19日提出注冊申請,經商標異議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由商標局核定使用在第10類醫(yī)療器械和儀器、奶瓶等商品上。注冊商標專用期限至2024年3月20日止。
2、申請人引證商標二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1類家用器皿等商品上。
引證商標一、三申請注冊日期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獲初步審定日期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類洗衣粉等商品、第11類電器奶瓶加熱器等商品上。針對此兩引證商標,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予以審理。
申請人引證商標四由皇冠金屬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3月1日提出注冊申請,1994年5月7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1類不銹鋼鍋具、保溫瓶、熱水瓶商品上。該商標于2010年6月13日轉讓至本案申請人名下。于2007年7月3日由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在(2007)天民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中被予以保護。于2013年12月27日被商標局在管理程序中認定在保溫瓶、熱水瓶商品上已達到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程度。
至本案審理時,諸引證商標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申請人在案證據予以佐證。
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實質內容已體現(xiàn)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實體條款中,故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將根據當事人的評審理由、在案證據及查明的事實,依據商標法的相應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三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爭議商標由漢字“膳魔師”及與其對應的拼音“SHANMOSHI”構成,與引證商標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存有差異,整體尚可區(qū)分,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醫(yī)療器械和儀器、奶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所禁止之情形。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2可知,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申請人引證商標四“膳魔師”經使用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保溫瓶、熱水瓶商品上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膳魔師 SHANMOSHI”的顯著識別文字“膳魔師”與申請人引證商標四“膳魔師”呼叫相同、字形相近。故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對引證商標四的復制、摹仿??紤]到申請人 “膳魔師”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爭議商標注冊使用在奶瓶、吸奶器等商品上,容易誤導相關公眾,使之認為冠以爭議商標的商品系由申請人提供,或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某種關聯(lián),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本案宜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爭議商標是否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從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對他人在先商號權的保護,應以他人商號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已通過使用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為基本事實依據,同時保護范圍原則上應以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與申請人所經營商品類似為限。本案中,申請人所提供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的行業(yè)內,文字“膳魔師”作為申請人的商號已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經過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對申請人商號權的損害,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規(guī)定。
爭議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情形。爭議商標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禁止注冊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響的標志。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系被申請人采取向商標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申請書件等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或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當手段”。因此,申請人援引上述條款認為爭議商標應予宣告無效之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第11630125號“膳魔師 SHANMOSHI”商標:
申請/注冊號:11630125 商標申請日期:2012-10-19 國際分類:10類 醫(yī)療器械
初審公告日期:2013-12-20 注冊公告日期:2016-01-21 專用權期限:2014-03-21至2024-03-20
申請人:汕頭市潮南區(qū)君和商務中心(普通合伙)
商品/服務項目:避孕套(1006)、腹帶(1008)、矯形用物品(1008)、奶瓶(1005)、奶瓶用奶嘴(1005)、吸奶器(1005)、下腹托帶(1008)、醫(yī)療器械和儀器(1001)、醫(yī)用緊身胸衣(1008)、孕婦托腹帶(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