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GENERAL The Confident Choice與“GOLD SUPER GENERAL及圖”商標近似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0
SUPERGENERAL The Confident Choice與“GOLD SUPER GENERAL及圖”商標近似案例
安徽文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介紹下這個案例標的信息:申請/注冊號 24119892;申請日期 2017年05月15日;國際分類 11;申請人名稱(中文) 超全公司;申請人名稱(英文) SUPER GENERAL COMPANY;申請人地址(中文) 阿聯(lián)酋,迪拜,51027信箱;申請人地址(英文) POST BOX 51027,DUBAI,UNITED ARAB EMIRATES
申請人因第24119892號“SUPERGENERAL The Confident Choic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p>
申請人復審理由:申請人聲明放棄“燈”商品上的申請,以克服商標局引證的第8725153號“GOLD SUPER GENERA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的注冊障礙。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2235120號“GENERA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8619號“GENERA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整體視覺效果、呼叫、含義上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p>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有道詞典關于單詞“GENERAL”的中文翻譯打印件作為主要證據?! ?/p>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鑒于申請人放棄“燈”商品上的復審申請,因此商標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駁回決定已生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冰箱、空氣調節(jié)裝置、供暖裝置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水暖裝置、暖氣裝置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空氣調節(jié)裝置、冰箱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冰箱、通風扇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SUPER GENERAL”與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SUPER GENERAL”字母構成相同;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二及引證商標三的顯著識別部分“GENERAL”,且未形成新的整體含義,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分別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并非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可與諸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p>
鑒于申請人放棄“燈”商品上的復審申請,因此商標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駁回決定已生效。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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