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88684號“橙長學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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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88684號“橙長學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申請人于2017年10月09日對第16188684號“橙長學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橙長匯”商標在江蘇省范圍內在教育等服務上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處江蘇省,理應知曉申請人及其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橙長匯”商標的搶注。二、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具有主觀惡意,其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1.申請人基本情況證明,不能直接證明其商標的使用情況以及知名度;2.“橙長匯”實際使用證據;3.申請人實際提供“橙長匯”教育服務的證據;4.申請人宣傳證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1月19日申請注冊,商標局于2016年3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1類培訓等服務上,現(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規(guī)定屬于總則性規(guī)定,其具體內容已在相應的實體條款中體現(xiàn),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無效宣告理由并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或不能直接證明其“橙長匯”商標的知名度,或未標明時間,或所示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或未體現(xiàn)申請人“橙長匯”商標,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爭議商標核準注冊的服務上其已使用“橙長匯”商標并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搶注。
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系以偽造申請書件或其他證明文件騙取商標注冊,或者爭議商標申請注冊系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故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